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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也需要工伤保险
机关事业单位也需要工伤保险 2011: 机关事业单位作为一个基本的社会单元,也是一个参加社会保险的基本单位,其工伤保险的确立与完善是一个势在必行的趋势。但在目前,该项工作还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是国家立法机关在事业单位基本的工伤保险制度中缺乏相关的法律依据。自社会保险的各项制度颁发以来,还没有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必须参加此项保险,由于工作环境、劳动强度、工作性质等也没有相关政策加以确定。无法确定工伤险的系数,造成出现工伤事故时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应该享受哪些待遇,而工作人员也不知道该以哪条法律法规来认定已出现的工伤事故。 二是没有指定的机构对事业单位工伤人员进行工伤级别鉴定。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其特殊性,如某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中有的职工不是公务员,虽然与公务员同在一起办公,但是其不享受公务员的待遇,不能参照公务员的制度去执行。因此,一旦出现了工伤事故,就没有指定的机构给伤残者进行伤残级别与劳动能力鉴定,造成了无法可依的局面。 三是某些机关的领导在工伤保险方面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他们认为出现工伤的毕竟是少数,即使出现了工伤,还有公费医疗来解决,可以报销部分医疗费用,没有必要再支出此项保险费用。 四是个人对工伤保险的法律意识较差,即使有些人员提出工伤认定的要求,但是由于没有明确的文件规定,也没有明确的部门负责事业单位的工伤鉴定。事情往往一拖再拖,其本人也就不了了之或是采取等待、观望的态度。 自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保险法律《劳工疾病保险法》于1883年在德国颁布以来,世界各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与发展,无一不是立法先行。我国的社会保险立法自1984年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推行伊始就已展开。1986年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暂行规定》首次以法规的形式确立了养老保险制度。近年来,《失业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等一批政策法规也相继出台。但从整体上看,这些社会保险立法规模不大,规格不高,内容上也难称健全。 “全体公民均应是社会保障的实施对象”,这是世界公认的一个标准。由于法律法规在某些方面的缺位,使得实践中的许多问题无法可依。而现有规章制度不尽协调,甚至相互矛盾,又在不少地方造成了有法难依的困境。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制度改革中存在着方方面面的问题,因此在工伤保险法律法规的改革与实施中,我们应遵循我国立法的基本原则,要更加完善与健全在此方面的立法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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