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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医院插队缴费价值数万元限量版手镯被刮断风淋喷嘴

发布时间:2022-07-21 03:13:00 来源:宇测五金网

女子医院插队缴费 价值数万元限量版手镯被刮断

女子医院插队缴费 价值数万元限量版手镯被刮断 2016:

案情回放

限量版羽毛手镯被刮断

事情发生在2015年6月15日,刘女士陪侄女去市中心医院就诊,由她侄女排队缴费,当时刘女士的侄女与王女士在同一排缴费队列中,王女士在前,并与刘女士侄女相隔一人。

此时,王女士在柜台前缴费,刘女士侄女呼唤站在一边的刘女士到队伍跟前来。王女士缴费完毕,刘女士挤入其侄女右前方并将双手抱于胸前。因靠近王女士所在队伍的左侧是另一缴费队列,王女士遂转身向右后方行走,该过程中王女士斜跨在身体右侧的包带刮上刘女士戴在右手腕部的羽毛状手镯,致使刘女士的手镯从羽毛状根部断裂羽毛部分坠地,并导致刘女士的手腕轻微刮伤。

随后双方发生争执,王女士报警。

后经警方调解未果,刘女士于2015年7月3日到法院起诉要求王女士赔偿财产损失45583.8元,王女士不同意刘女士的诉讼请求。刘女士在庭审中提交了断裂成两截的手镯、机打购物票据用以证明手镯被刮断的事实以及手镯的购买日期和价格。其中机打购物票据(英文)显示的主要信息为:香奈儿,2014年8月21日,××女士,销售员3398,单价6800美元,税512美元,总计7412美元。王女士认可刘女士提供的两截手镯系事件发生时的手镯,但对机打购物票据称系英文看不懂。

法庭辩论:责任到底在谁?

法庭上,原告刘女士诉称,2015年6月15日,她在市中心医院一楼挂号等待缴费时,被告王女士从她身边经过,其背包带子刮住了她的手镯,因被告未作停留致使手镯被拉断,且无法修复。

被损毁手镯于2014年8月21日购买于美国洛杉矶,系香奈儿限量版羽毛手镯,购置价为7412美元折合人民币45583.8元。虽警方多次组织双方协商,被告拒不赔偿损失,现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王女士辩称自己没有责任,因为自己在前面刘女士插队在后面。当时挂号的时候,她排在第一,刘女士请人给她排第三。同时,自己挂完号转身走了,刘女士就说镯子断了,是她的包刮着镯子了,这一切她自己并不知道,所以认为没有责任。

法院审理

■一审:刘女士承担主要责任,王女士承担次要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损坏他人财产的应恢复原状或折价赔偿,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适当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本案中,根据刘女士的举证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刘女士于2014年8月21日以7412美元的价格购置香奈儿羽状手镯以及该手镯在2015年6月15日的刮撞中断为两截的事实应予确认。从该事件发生的过程来看,缴费现场拥挤、秩序混乱,但刘女士没有按顺序排队而在王女士缴费完毕后插入缴费队列的站位是双方身体发生接触的主要原因,而其双手抱于胸前、手腕佩戴的羽状手镯羽毛部分外露客观上加大了与他人(物)刮碰的可能性;王女士缴费完毕后抽身向右后方行走,其行走过程中没有仔细观察周围环境以避免触及他人(物),也是其斜跨的背包带与刘女士的手镯刮带致使手镯断裂的原因。

综合上述分析,一审法院确定造成手镯被刮断刘女士应承担主要责任,王女士应承担次要责任。根据该手镯的形状及其断裂部位,该手镯目前并无修复并恢复使用功能的可能性,因此王女士承担责任的方式应为折价赔偿。

根据上述对于手镯损害责任的划分以及手镯购买时的价格和刘女士已佩戴手镯近一年时间等客观情况,在断裂的手镯仍归属刘女士的前提下,酌定王女士应向刘女士赔偿的损失数额为4000元,其他的损失由刘女士自行承担。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王女士赔偿原告刘女士损失4000元;驳回原告刘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判决后,原告刘女士以其外露佩戴手镯并将手镯抱于胸前的行为是正当行为没有过错为由,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中院经审理后认为,物权所有人对其所有物的价值及特点应有充分的认识和了解,并负有妥善使用及保管的义务。本案中,刘女士所有的涉案羽毛手镯羽毛部分并非一般意义上的圆润环状并呈闭合状态,而是羽毛部分弯曲外露且羽毛两侧各具有十余根方向不同羽毛状分支,该羽毛手镯的形状本身就具有易于他人(物)刮碰的可能性,刘女士作为所有人对该羽毛手镯本身的特性应有优于他人的认识并在使用过程中应给予更多的注意义务以避免与他人(物)发生刮碰,但刘女士在现场拥挤、秩序混乱的情况下,佩戴涉案羽毛手镯,双手抱于胸前,未尽到审慎的使用及保管义务,客观上加大了与他人(物)刮碰的可能性,致使涉案损害的发生,刘女士具有明显过错。

此外,关于刘女士上诉主张的其未按顺序排队并非损害发生主要原因的问题,本院认为,刘女士在排队人数较多,现场较为拥挤的情况下,站在排队队伍一侧插队,未及时进入到队列当中,且未与他人保持适当距离,在佩戴上述羽毛手镯的情况下,客观上又增加了该羽毛手镯与他人(物)刮碰的可能性。再次,从双方站立及走动方向而言,王女士排队在前办理业务背对着刘女士,刘女士在后朝向王女士站立,刘女士应负有更大的谨慎注意义务以避免与他人(物)相刮碰,但刘女士未能与他人保持适当的距离,与损害的发生亦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原审法院据此结合王女士行走过程中没有仔细观察周围环境以避免触及他人(物),及其斜跨的背包带与刘女士手镯刮带致使手镯断裂的实际情况,确定刘女士对手镯被刮断承担主要责任,王女士承担次要责任,并酌定王女士赔偿损失4000元,并无不当。至于刘女士上诉称原审程序严重违法的问题,经核查,事故发生后,双方均观看了事发录像,且二审中,刘女士代理人亦重新观看了录像,对原审查明的事发经过与录像载明的情况相符,对原审查明的事实并无异议。故刘女士主张原审未调取事发录像、原审程序严重违法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刘女士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39元,由上诉人刘女士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法官说法

记者:本案中是原告的物受到损害,而为什么原告对其物的损害最终却承担了主要责任呢?

法官:物权所有人对于其所有的物,应当具有优于常人的认识,并应按照物的特征和习性予以使用及妥善保管,如因在使用和保管过程中存在不当行为或者不按照客观环境及物的习性而使用致使所有的物遭受损害的,自身应承担相应的过错。本案中,从手镯形状上看,涉案金属羽毛手镯羽毛部分并非一般意义上的圆润环状并呈闭合状态,而是羽毛部分弯曲外露且羽毛两侧各具有十余根方向不同羽毛状分支,该羽毛手镯的形状本身就具有易于他人(物)刮碰的可能性,刘女士作为所有人对该羽毛手镯本身的特性应有优于他人的认识并在使用过程中应给予更多的注意义务以避免与他人(物)发生刮碰,但刘女士在现场拥挤、秩序混乱的情况下,佩戴涉案羽毛手镯,双手抱于胸前,未尽到审慎的使用及保管义务,客观上加大了与他人(物)刮碰的可能性,致使涉案损害的发生,刘女士具有明显过错,而王女士排队完毕后抽身往回走,且其行走过程中没有仔细观察周围环境以避免触及他人(物),及其斜跨的背包带与刘女士手镯刮带致使手镯断裂的实际情况,确定刘女士对手镯被刮断承担主要责任,王女士承担次要责任,并酌定王女士赔偿4000元,并无不当。

记者:本案能给我们带来什么启示呢?

法官:近几年来豪车出现事故的情况频发,引发人们广泛关注,本案与豪车事故有异曲同工之处。对此,一、所有人对自己所有的物应有充分的认识,并赋有妥善保管和使用的义务以避免对自身及他人(物)产生损害;二、排队时应与他人保持适当距离,特别现在部分银行所施行的“一米线外等候”制度是一个保护他人隐私及文明排队的良好制度;三、在排队时要严格遵守相关秩序,按序依次排队,做到不插队,做良好市民;四、在人员密集区域活动或者行走时应与他人保持适当距离,并给予更多的注意义务避免刮碰冲撞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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